写 信 人 | ** | 写信时间 | 2016-03-16 |
信件编号 | 53246 | 信件类别 | 咨询 |
信件主题 | 房屋建设 | ||
信件内容 | 包书记你好:1992年由原万源县批准的非农业用地批准通知书和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建设用地选址定点通知书,批准后没有修建房屋。请问包书记以前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建设用地选址定点通知书、非农业用地批准书是否现在还有效。 | ||
单位回复 |
冯杰朋友: 您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选址意见书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根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自行失效。 如您还有未尽事宜,请直接向市住建局、国土局(电话:8622342、8629559)咨询反映。 中共万源市委办公室 2016-03-31 |